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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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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程序,符合透明化及制度化,爰訂
    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不動產拍賣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通訊投標:
(一)有圍標之虞。
(二)因移送機關、併案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或義務人聲請,認為適
      當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
    通訊投標得與現場投標並行。
三、通訊投標之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
      金妥為密封,並依本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等
      內容,再將標封粘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及
      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信函依拍賣公告所定方式及最後寄達日、
      時,寄達本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未載明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二)不動產拍賣僅限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現場投標無效。
(三)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如附件一)及標封(如附件二)得親至本
      分署為民服務中心洽領或由本分署網站下載。
四、通訊投標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本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
(三)標封應依本分署規定格式黏貼,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未載明
      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四)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本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者,其投標
      無效。
(五)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五、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
    開標時,得不在場;惟不在場者,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六、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投標箱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拍賣公告所定通訊投標最後寄達日、時截止後,由執行人員會同政
      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員前往郵局領取投標信函。
(二)領取投標信函時,執行人員應製作紀錄(如附件三),記載領取之
      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投標信函件數及其他必要事項,由在場人
      員簽名。
(三)拍賣公告所定現場投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會同政風人員或分署長
      指定之人於開標場所當場開啟密件箱,清點投標信函件數,確認無
      訛後,將投標信函投入投標箱。
七、通訊投標之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如投標人或代理人
    開標時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投標人或代理人開標時不在場,由
    本分署通知前來領取,或依申請匯至投標人的帳戶(如附件四)。
八、通訊投標人拍定且開標時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應另行通知外,
    應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繳足全部價金;開標時不在場者,應於
    本分署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或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應依拍賣公告之記
    載為準。
十、本要點奉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