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租用場地使用規範
(一)本署署內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酗酒、抽菸、製造火花及從事其他不
法之情事,租用單位亦不得未經許可將場地轉租他人、從事與申請
用途不符、違背法令或影響本署聲譽之情事,如經發現,本署得立
即停止租用並沒收已繳之全數租用費用,並依法究責。
(二)會場佈置及準備茶水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日間音量應控制於 70
分貝以下,因活動所產生之廢棄物,需由租用單位於活動結束當日
自行清理,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三)租用單位應自行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及財物之保管,若有投保
公共意外險之需要,由租用單位自行投保,本署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