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金檢和文 字第 10300052040 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金檢增文字第 1 070003959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五日生效 (原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新名稱: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