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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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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用場地使用規範
(一)本署署內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酗酒、抽菸、製造火花及從事其他不
      法之情事,租用單位亦不得未經許可將場地轉租他人、從事與申請
      用途不符、違背法令或影響本署聲譽之情事,如經發現,本署得立
      即停止租用並沒收已繳之全數租用費用,並依法究責。
(二)會場佈置及準備茶水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日間音量應控制於 70
      分貝以下,因活動所產生之廢棄物,需由租用單位於活動結束當日
      自行清理,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三)租用單位應自行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及財物之保管,若有投保
      公共意外險之需要,由租用單位自行投保,本署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