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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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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
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以下簡稱機關)為有效管理國定古蹟嘉義舊
監獄(以下簡稱舊監)場地之使用,強化古蹟建築之再利用,特訂定
本要點。二、舊監園區以對外開放使用為原則,辦理關於文化、藝術、人文、教育
、遊憩等活動或拍攝各類型影片之機關、學校、團體(法人)或自然
人均得申請使用。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舊監園區內之行政辦公室、中央台、日新堂、監獄
工場(含舊看守所工場)、舍房及其他經機關同意之附屬設施(含
停車場)。
(二)場地供使用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經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舊監園區(含停車場)不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1.婚喪喜慶宴會。
2.政治或宗教活動。
3.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
4.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5.其他經機關認為不宜之活動。四、場地使用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三十日(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特殊
,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機關單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總務科
地址: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三)洽詢專線:電話:(○五)三六二一八八一
傳真:(○五)三六二一八九九
(四)申請使用園區場地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公文(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得免附)。
2.填具舊監場地使用申請表。
3.舊監場地使用契約書。
4.舊監場地使用切結書。
5.舊監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6.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7.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
證明文件影本。
8.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上開申請文件除申請公文及活動企劃書由申請使用人自備外,其餘
由受理機關提供。
(五)申請案自核准日起,場地使用契約即生效。五、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因故毀損園區古蹟本體、展品或附屬設施情
形,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罰則規定之適用者,從其規定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六、使用人於佈置場地時,非經機關同意不可變動原有設施,不得於園區
內建物之牆面、地板及設備使用漿糊、膠紙、鐵釘、圖釘及任何塗料
等材料,其懸掛旗幟、布條、張貼海報等亦同,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
器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
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移送法辦。七、舊監園區屬古蹟保存區範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菸害防制法等相關
規定,園區內一律禁止吸菸、嚼食檳榔及飲酒,前揭行為經機關人員
勸阻無效者,機關得逕行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之使用權利,並應即撤離
機具設備及人員,其衍生之損失由使用人負擔,機關與園區之損失使
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八、使用人應自備各項器材設備,如攝影所需之器材及特別照明設施或其
他耗電量大之設備,應自備移動式供電設施。現場錄影、錄音、轉播
、架設機具等,均應會同機關人員於事前至園區現場勘查、協調,於
機關同意後施作,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環
境安寧者,其法律及賠償責任由使用人負責。九、為保障民眾參觀權利及安全考量,使用人除該次申請場域外,不得佔
用非申請使用場域,以免妨礙民眾參觀動線或滋生事端。十、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於場地使用期間,除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活動
,應受機關現場督導人員之節制,其現場使用之機具設備,機關不負
保管及保全責任。十一、機關於必要時得請使用人於園區辦理活動期間,對其工作人員、參
觀民眾及機關相關督導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等,其保險資料並應於場地使用前提送機關備查。十二、使用人對非自行創作而公開展演之行為及展品,均應取得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書,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由使用人負完全法律
之責任。十三、使用人於園區辦理活動期間,機關得於現場攝影、錄影存檔並擷取
其活動資料收錄於機關出版品或各種刊物,使用人不得拒絕。十四、場地使用申請案獲准後如因故取消檔期,原申請人應適時發布新聞
並張貼大型海報公告;因未善盡公告義務致引發爭議由原申請人負
完全責任;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取消檔期,依本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其致使機關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五、使用人於園區辦理活動期間,得免費使用園區停車場,機關不負車
輛保管及保全責任,其有收益情形應歸屬機關,不當使用致生損害
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反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條例之行為由該行為人負責。十六、園區內屬古蹟本體之監獄第一、二、三、四工場為主要展覽場地,
為保障參訪民眾權益,使用人以前揭場地為拍攝場景時,不得移動
現場各項展示品;機關於必要時得不受理前揭場地之使用申請。十七、使用人有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之情形,機關得取消或停止其使用
,並於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一至三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
;其屬情節重大或經機關認為其不適宜使用者,得再延長一至三年
或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十八、場地使用人之申退手續辦理雖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如有不具正當理
由辦理申退次數過於頻繁,致影響園區場地之調度使用,機關得依
前點之規定辦理。十九、使用人於園區辦理活動,如有出版刊物、影片或其他於報章媒體發
表評論,其內容有影響矯正機關形象,機關得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等
相關規定辦理,其因涉及汙衊或毀謗,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依法移送
法辦,致機關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