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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17
十七、使用人有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之情形,機關得取消或停止其使用
      ,並於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一至三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
      ;其屬情節重大或經機關認為其不適宜使用者,得再延長一至三年
      或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