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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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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地使用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三十日(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特殊
      ,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機關單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總務科
              地址: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三)洽詢專線:電話:(○五)三六二一八八一
          傳真:(○五)三六二一八九九
(四)申請使用園區場地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公文(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得免附)。
      2.填具舊監場地使用申請表。
      3.舊監場地使用契約書。
      4.舊監場地使用切結書。
      5.舊監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6.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7.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
        證明文件影本。
      8.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上開申請文件除申請公文及活動企劃書由申請使用人自備外,其餘
      由受理機關提供。
(五)申請案自核准日起,場地使用契約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