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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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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人於佈置場地時,非經機關同意不可變動原有設施,不得於園區
    內建物之牆面、地板及設備使用漿糊、膠紙、鐵釘、圖釘及任何塗料
    等材料,其懸掛旗幟、布條、張貼海報等亦同,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
    器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
    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