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6
六、使用人於佈置場地時,非經機關同意不可變動原有設施,不得於園區
    內建物之牆面、地板及設備使用漿糊、膠紙、鐵釘、圖釘及任何塗料
    等材料,其懸掛旗幟、布條、張貼海報等亦同,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
    器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
    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