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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哺集乳室使用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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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洽公民眾及鼓勵本分署同仁產後持續哺餵母乳,並配合行政院
    衛生署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特設置【哺集乳室】(以下
    簡稱本室)。
二、本室開放時間配合本分署上下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至下
    午 05:30 。
三、服務對象:哺餵母乳之洽公民眾及本分署同仁。
四、本室設有沙發、矮桌、換尿布台、冰箱、乾洗手劑、垃圾桶、緊急鈴
    、冷熱開飲機等均為公物,敬請愛惜使用,且不可攜出、不得擅自移
    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使用後請保持室內乾淨,以利他人
    繼續使用。
五、冰箱為存放母乳之用,除母乳、吸奶裝置、與代用之空瓶外,不可放
    入其他物品。冰存之母乳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及集乳時間,其餘設備亦
    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存放過期之母乳或不合規定之物品,管理單位將
    予丟棄以為冰箱清潔。
六、上班時間若無人使用時,請不要上鎖,使用者進入後,可上鎖並將門
    把使用情形牌子,轉為「使用中」,欲使用者請先敲門,使用後離開
    時,請記得將個人物品攜離並維護清潔,將門把使用情形牌子,轉為
    「非使用中」。
七、本室僅供哺集乳之用,不得移做他用(如飲食、休息或私人討論…等
    ),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