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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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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依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說明三
各點,符合免徵使用規費之原則,訂定本要點。
本所停車場分為公務用(洽公及公務車)停車空間、非公務用(供員工停
放)停車空間等二種。
前項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土地可供停車場使用者,共 4  區:
1.臺南市南區大林路 161  號(本所行政大樓前),停車位 5  格。
2.臺南市南區大林路 193  號(更生保護會基督教晨曦會前方),停車位
  7 格。
3.臺南市南區大林路 201  巷(更生保護會基督教晨曦會後方),停車位
  31  格(註 1)。
4.臺南市南區大林路 201  巷(員工宿舍前),停車位 12 格。
車輛應依規定停放於停車場,不得停放於禁止停車之空地、巷道等地點。
本所之停車場、空地、巷道等處所嚴禁停放廢棄車輛。
車輛進出停車場必須減速慢行,注意行車安全。
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如遭毀損、失竊或其他損害,本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停車場禁止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如有損壞或遺失,本所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
於停車場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者,本所將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期限內改
善,逾期未改善,以廢棄物方式處理,其處理費並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
停車場若發現未經准許停放之車輛,本所將對該車輛拍照存證,並報請主
管機關處理。
車輛進出場內,駕駛人應依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將車頭朝外(或順向
)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以免妨礙交通。
停車場內禁止漏油、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等情事,以策安
全,若車主疏失違規而撞傷他人或車輛時,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如不能
自行調解者,由本所報請有關單位處理,車主不得有異議。
修車、更換輪胎時,不得佔用車道,以維場內暢通。
車輛故障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通報消防隊處理,並立即通知鄰近車輛駛
離以免波及。
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爆炸物),本所如發現可疑時,得對車
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禁止於停車場內以任何方式儲存汽油或其他保養油料。
不得於停車場內修理引擎及沖洗車輛;車輛啟動後應盡速駛離,以免造成
空氣污染。
停車場內請維護清潔,不隨意製造垃圾,發揮公德心。
停車場內之公共機電設備,嚴禁隨意開啟,若發現公共機電設備有損壞之
情形,請即通知本所。
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備)撞損,應立即通知本
所並負維修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