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管理要點依財政部 103 年 1 月 29 日台財庫字第 10300507890 號函訂定之。
二、本監停車場分為公務用(洽公及公務車)停車空間及非公務用(供員 工停放)停車空間等二種。
三、本監附設停車場提供員工停車,符合規費法第 13 條規定,得減徵或 免徵應徵收使用規費之原則。
四、前項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土地供停車場使用者: (一)臺南市歸仁區豬厝段 1025-2 號土地(即本監行政大樓前兩側) ,汽車停車位計有 127 格。 (二)臺南市歸仁區豬厝段 1025 號土地(即本監交管哨外接見家屬停 車場),汽車停車位計有 95 格。
五、本監停車場高度為 180 公分,車輛停放時應注意停車場高度,並依 規定停放於停車場,不得停放於禁止停車之空地、巷道等地點。
六、本監之停車場、空地、巷道等處所嚴禁停放廢棄車輛。
七、車輛進出停車場必須減速慢行,於夜間必須開啟大燈。
八、本監停車場搭設車棚區域全面禁煙。
九、車主離開車輛時,應先確認門窗、門閘是否上鎖,以防車輛或物品失 竊、毀損等。
十、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如遭毀損、失竊或其他損害,本監不負損害賠償 責任。
十一、停車場禁止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如有損壞或遺失,本監不負損害 賠償責任。
十二、停車場若發現未經許可停放之車輛,本監將對該車輛拍照存證或集 中保管,必要時並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三、於停車場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者,本監將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期 限內改善,逾期未改,以廢棄物方式處理,其處理費並由所有人或 使用人負擔。
十四、車輛進出停車場時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依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 將車頭朝內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以免妨礙交通。
十五、停車場內禁止漏油、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等情事, 以策安全,若車主疏失違規而撞傷他人或損毀車輛時,應負法律及 賠償責任;如不能自行調解者,由本監報請有關單位處理,車主不 得有異議。
十六、修車、更換輪胎時,注意安全,不得占用車道,以維停車場內暢通 。
十七、車輛故障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通知本監協助處理,並立即通知鄰 近車輛車主駛離,以免遭受波及。
十八、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爆炸物),本監如發現可疑時, 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十九、禁止於停車場內以任何方式儲存汽油或其他保養油料。
二十、不得於停車場內修理引擎及沖洗車輛。車輛啟動後應儘速駛離,以 免造成空氣污染。
二十一、停車場內應維護清潔,不隨意製造垃圾,以發揮公德心。
二十二、停車場內之公共設施,嚴禁隨意破壞。
二十三、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備)撞損,應立 即通知本監並負維修賠償之責。
二十四、本要點得因實際需要適時修訂或增刪,並公佈實施之。
二十五、本管理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