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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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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管理要點依財政部 103  年 1  月 29 日台財庫字第 10300507890
    號函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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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停車場分為公務用(洽公及公務車)停車空間及非公務用(供員
    工停放)停車空間等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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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附設停車場提供員工停車,符合規費法第 13 條規定,得減徵或
    免徵應徵收使用規費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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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土地供停車場使用者:
    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 1  號(即本監行政大樓前兩側),汽
    車停車位計 127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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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監停車場高度為 180  公分,車輛停放時應注意停車場高度,並依
    規定停放於停車場,不得停放於禁止停車之空地、巷道等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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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監之停車場、空地、巷道等處所嚴禁停放廢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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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車輛進出停車場必須減速慢行,於夜間必須開啟大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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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監停車場搭設車棚區域全面禁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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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車主離開車輛時,應先確認門窗、門閘是否上鎖,以防車輛或物品失
    竊、毀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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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如遭毀損、失竊或其他損害,本監不負損害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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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停車場禁止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如有損壞或遺失,本監不負損害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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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停車場若發現未經許可停放之車輛,本監將對該車輛拍照存證或集
      中保管,必要時並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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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於停車場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者,本監將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期
      限內改善,逾期未改,以廢棄物方式處理,其處理費並由所有人或
      使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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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車輛進出停車場時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依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
      將車頭朝內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以免妨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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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停車場內禁止漏油、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等情事,
      以策安全,若車主疏失違規而撞傷他人或損毀車輛時,應負法律及
      賠償責任;如不能自行調解者,由本監報請有關單位處理,車主不
      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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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修車、更換輪胎時,注意安全,不得占用車道,以維停車場內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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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車輛故障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通知本監協助處理,並立即通知鄰
      近車輛車主駛離,以免遭受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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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爆炸物),本監如發現可疑時,
      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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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禁止於停車場內以任何方式儲存汽油或其他保養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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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不得於停車場內修理引擎及沖洗車輛。車輛啟動後應儘速駛離,以
      免造成空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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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停車場內應維護清潔,不隨意製造垃圾,以發揮公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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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停車場內之公共設施,嚴禁隨意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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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備)撞損,應立
        即通知本監並負維修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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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要點得因實際需要適時修訂或增刪,並公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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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管理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