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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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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停車場之使用及車輛之停
    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本署停車場之管理,由秘書室指定專人管理。
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一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部分由本署
    分配予同仁及第七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
四、非本署現職員工或未向秘書室登錄車籍資料,不得將車輛駛入停車場
    。
五、使用停車場之車輛應依劃定之位置停放,不得任意調換變更。
六、汽車停車證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俾利查驗。
七、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及手續規定如下:
(一)對象:僅供至本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
      停放。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三)手續:停放前至本署警衛室辦理洽公手續,獲得同意後依指定位置
      停放。
八、本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之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
    任。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停
    放於本署停車場之車輛,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
    違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