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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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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之使用範圍為地面一層,除供公務車使用外,其餘部分由本署
    分配予同仁及第七點之臨時停車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