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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
7
七、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及手續規定如下:
(一)對象:僅供至本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
      停放。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三)手續:停放前至本署警衛室辦理洽公手續,獲得同意後依指定位置
      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