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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洽公民眾使用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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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為民服務,本分署大門口及地下室共計五個停車位提供洽公民
    眾臨時停車使用,因車位有限,為有效管理本分署洽公車位(以下簡
    稱洽公車位)停車秩序及辦公廳舍安全,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洽公車位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
    十分。但例假日、停止上班日不開放。
三、停放洽公車位之車輛須憑臨時停車證停車,無停車證之車輛一律禁止
    入內停放,洽公車輛停車時間以半小時為限,得延長一次,洽公民眾
    應向本分署駐衛警告知車輛資料與洽公內容等事項。
四、洽公車位申請程序:
(一)因洽公車位數量有限,洽公民眾如有使用洽公車位之必要應事先向
      本分署駐衛警室電話(02-26326939#110) 預約。
(二)洽公民眾應先至本分署一樓大廳,以身分證、健保卡或其他可資證
      明身分之個人證件領取臨時停車證後再行停車,並於洽公完畢後憑
      證換回身分證件。
五、洽公車輛應停放於所申請之臨時停車位,不得佔據其他車位;如佔用
    其他車位或公共空間,或使用逾時,本分署將建請會同相關單位處理
    ,其費用由洽公民眾自行負責。
六、本分署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車內
    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如有毀損停車場設備建築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另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事故,應由洽公民眾自行
    解決,本分署僅負協調之責。
七、洽公車輛進出停車場應依標示路線與方向行駛,時速應低於二十公里
    、打開車頭大燈、注意行人安全。若未依規定動線行駛,致發生事故
    ,應由肇事者自行負責。
八、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車輛主體或裝(放)置於車輛內、外物
    品之損害,本分署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九、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