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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興革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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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矯正專業效能,展現人權公義
    新象,落實各項矯正處遇興革措施,以維護收容人基本人權,提升矯
    正成效,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管理過程透明化,特設置監所興革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監所興革議題蒐集及擬議。
(二)監所興革業務協調及督導。
(三)監所興革事項之宣導整合及分工。
(四)監所業務評比項目之建議。
(五)辦理外部監所訪查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署長兼任召集人並邀請民間相關人權
    團體、專家學者及衛生福利部等單位代表派(聘)任之,一人為副召
    集人,一人為執行秘書,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
    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
    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署綜合規劃組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署長指
    派兼任之。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