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20200 4660 號函訂定全文 8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702001010 號函修正第 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90200471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