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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
| 立法理由: | |
一、目的及依據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法規資料公開,鼓勵民間加值運用本
部公開之政府法規資料,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發展行動化應用及創新
服務應用價值,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
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範。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
.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
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以重製、改作、編輯或為
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
,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三、使用者承諾事項
(一)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
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相關事項,並需先閱讀同意本規範
始得下載資料。
(二)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使用者應遵
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方式
。
(三)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導
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四)使用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
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
(五)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Mobile App) 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串連
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使用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錯
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通知本部參考修正。
(七)使用者應回饋使用加值衍生物之相關應用成果予本部參考,並無償
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
(八)使用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應同意由使用者負其損害賠償責任,本部概不負責;若造成本部受
有損害,使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四、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使用授權
,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使用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何
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使用
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
2.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二)開放資料停止提供後,使用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
停止供應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
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五、本部責任限制
(一)本網站公開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法規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
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或發布之文字有所不同,仍應以
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或發布之資料為準。
(二)本部如因過失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
、停用,致無法繼續提供使用者公開資料者,縱使用者受有損害或
損失,本部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