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211508370 號函
訂定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411508190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申請及使用規範;新名稱:全國法
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務部第 1 次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611509240 號函
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