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本辦法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之評定,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
定者,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
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
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如附表。
依前項換算基準換算之分數,得依移交國執行期間行狀考核紀錄,酌予增
減。
跨國接收受刑人,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得進列適當之
級別。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跨國接收受刑人取得換算之累進處遇分數後,應經考核與認定,確具悛悔
實據,符合陳報假釋之規定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假釋出獄。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