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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第 3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
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