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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第 5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得進列適當之
級別。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