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於強化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與親子關係,爰考量本監懇親處所、設 施與戒護警力調度等因素,除依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辦理外, 另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8 款予以特別獎賞者,援用受刑 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三、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後,應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一張、切結書、保證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雙 方關係文件,依程序陳核。
四、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並視懇親處所 之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安排辦理日期,如因特殊 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一週通知眷屬。經核准之眷屬於指定時 間內,至接見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報到。
五、辦理方式分為家庭日或夫妻日,由受刑人擇一申請: (一)家庭日眷屬資格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3 歲以上未滿 12 歲者限 2 人,申請總人數不得逾 3 人,未滿 3 歲者不含在內。於指定 日 13 時 30 分至 14 時 00 分辦理報到,並於 17 時 00 分結束 離監。 (二)夫妻日眷屬資格限配偶,得攜帶未滿 3 歲之直系血親。於指定日 16 時 30 分至 17 時 00 分辦理報到,並於翌日 08 時 00 分結 束離監。
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典獄長核定後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 准予與眷屬同住。
七、經提會核准者,由教化科製作通知單,交該受刑人自行寫信寄回,以 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 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以茲受理核對登記。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監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核准者。
九、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未提前一週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理者,以 棄權論。
十、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十一、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辦理完畢後每月底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