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接見室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及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如使用
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力外,如有違法,涉及刑事
責任者,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