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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家屬使用網路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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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本監接見家屬網路查詢及申辦服務,本監接見室設立電腦壹部
    ,獨立建置 ADSL 電路一路,與法務部內部網路做實體隔離,定期於
    年度資訊安全稽核時查核,並訂定本要點,以維護資訊管理及安全。
二、申請使用接見室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見家屬為限;申請使用時,
    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向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後,方
    可使用。
三、使用接見室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必要時,
    得申請延長乙次。
四、使用接見室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及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如使用
    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力外,如有違法,涉及刑事
    責任者,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五、本辦法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