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件之 登錄與查察作業,符合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 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三、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 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四、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二)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 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五、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 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級機關指定。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 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六、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 之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行政院政風機構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彙整轉法 務部廉政署查考。
七、法務部廉政署及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 料,應辦理抽查。 法務部廉政署就前項抽查作業,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以釐清相關 事實。如發現有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者,並得與法務部調查局或相關 偵查機關協力調查。
八、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法務部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 風機構篩選分析,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
九、第二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 予懲處。
十、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 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 查。
十一、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 法務部定之。
十二、各機關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要點 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十三、請託關說事件登錄標準格式,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定之;標準格式尚未訂定前,由法務部廉政署製作格式供各機 關登錄建檔。
十四、各機關應加強宣導有關禁止請託關說之規定。
十五、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