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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訓練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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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辦理本所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訓練及獎勵等事宜,以因
    應協助照護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收容人之需求,提昇
    醫療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條件,除應依本所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之相
    關規定辦理外,應就學歷國小畢業以上,具擔任看護服務熱忱,且身
    體狀況足堪勝任者調用之。
三、看護視同作業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
(三)在衛生科醫療人員指導下所為之輔助服務。
(四)其他與看護性質不相違背且經指派之工作。
    前項所列各款工作項目之實際執行時,應注意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
    為。
四、為使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具備相關看護知能,應視其刑期長短,儘可
    能選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看護訓練。未能選送
    前,為應業務需要,先由本所衛生科施以相關訓練(含實習)後,始
    得正式擔任照護工作。
    前項先期訓練課程之安排總時數不得少於 60 小時,其相關課程內容
    如下:
(一)生命徵象測量方法(儀器介紹)及其代表意義。
(二)糖尿病機轉、症狀及血糖測量技巧。
(三)常見急、慢性病成因及照護注意事項(如心臟病、高血壓、氣喘等
      )。
(四)酒癮、藥癮戒斷及精神疾病成因及照護注意事項。
(五)急救技術。
(六)傷口觀察技巧。
(七)協助餵食、翻身、更換尿布及拍背等照護技巧。
(八)預防患者跌倒及輪椅使用技巧。
(九)現場實習。
(十)其他與看護有關之訓練課程。
五、為鼓勵收容人擔任看護視同作業,並慰勉其辛勞,對於表現良好者,
    得給予下列獎勵:
(一)擔任看護滿 1  個月後,每月給予增加接見一次。
(二)擔任看護視同作業滿 3  個月,列入面對面懇親參加名單。
(三)視實際照顧個案狀況,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頒發獎狀。
(四)除視同作業勞作金外,由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公益金項下提供獎勵
      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