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訓練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5
五、為鼓勵收容人擔任看護視同作業,並慰勉其辛勞,對於表現良好者,
    得給予下列獎勵:
(一)擔任看護滿 1  個月後,每月給予增加接見一次。
(二)擔任看護視同作業滿 3  個月,列入面對面懇親參加名單。
(三)視實際照顧個案狀況,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頒發獎狀。
(四)除視同作業勞作金外,由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公益金項下提供獎勵
      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