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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訓練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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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條件,除應依本所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之相
    關規定辦理外,應就學歷國小畢業以上,具擔任看護服務熱忱,且身
    體狀況足堪勝任者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