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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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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行職務行為之規範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
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
現正義。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
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檢察官行使職權應遵守法定程序及比例原則,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
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
或關說。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
務之公正受懷疑。
檢察官知有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其所屬指揮監督長官為妥適之處理。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
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
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
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
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
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
檢察總長、檢察長為確保受其行政監督之檢察官妥速執行職務,得視人力
資源及預算經費情況,採取合理之必要措施。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本於團隊精神,於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分工
合作、協同辦案。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
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檢察官應督促受其指揮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本於人權保障及正
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公正、客觀依法執行職務,以實現司法正義。
檢察官為促其職務之有效執行,得與各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互相合作。但
應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檢察官得進行國際交流與司法互助,以利犯罪之追訴及裁判之執行。但應
注意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得進行法令宣導、法治教育。
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與法院及律師協同致力於人權保障及司法正義迅速
實現。
檢察官應審慎監督裁判之合法與妥當。經詳閱卷證及裁判後,有相當理由
認裁判有違法或不當者,應以書狀詳述不服之理由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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