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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24 條
檢察官應審慎監督裁判之合法與妥當。經詳閱卷證及裁判後,有相當理由
認裁判有違法或不當者,應以書狀詳述不服之理由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