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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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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公平、公正及客觀,以達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毋枉毋縱,爰依
    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並特訂本要點。
二、本監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兼委員):秘書。
(二)當然委員:戒護科長、教化科長、女監主任。
(三)非當然委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聘任 7  名,每次
      5 人出席),非當然委員為無給職,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1,200
      元,費用由本監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四)列席人員:教區教誨師、科員、場舍主管、夜勤值勤人員(含值班
      科員、中央台主任管理員及場舍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
三、收容人申訴案應由其本人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
    詳加瞭解,簽註處理意見陳核,陳核後立即開申訴處理小組會議,必
    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四、遇收容人申訴事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
    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
五、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加以歧視或懲處,惟經調查如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
    或其它不法企圖者,應即依法處理,以維紀律。
六、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
    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保護申訴的收容人。
七、申訴之收容人,應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訴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由個人提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
八、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事件經評議完成後,應將評議結果通知
    申訴之收容人並轉報法務部矯正署,申訴人如有不服評議結果,應於
    文到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即陳報法務部矯正
    署,逾此時效或對同一事由者不得再提申訴;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
    分之申訴事件,轉送相關機關處理。
九、收容人所申訴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十、本設置要點提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