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期公平、公正及客觀,以達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毋枉毋縱,爰依 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並特訂本要點。
二、本監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兼委員):秘書。 (二)當然委員:戒護科長、教化科長、女監主任。 (三)非當然委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聘任 7 名,每次 5 人出席),非當然委員為無給職,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1,200 元,費用由本監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四)列席人員:教區教誨師、科員、場舍主管、夜勤值勤人員(含值班 科員、中央台主任管理員及場舍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
三、收容人申訴案應由其本人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 詳加瞭解,簽註處理意見陳核,陳核後立即開申訴處理小組會議,必 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四、遇收容人申訴事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 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
五、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加以歧視或懲處,惟經調查如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 或其它不法企圖者,應即依法處理,以維紀律。
六、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 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保護申訴的收容人。
七、申訴之收容人,應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訴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由個人提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
八、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事件經評議完成後,應將評議結果通知 申訴之收容人並轉報法務部矯正署,申訴人如有不服評議結果,應於 文到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即陳報法務部矯正 署,逾此時效或對同一事由者不得再提申訴;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 分之申訴事件,轉送相關機關處理。
九、收容人所申訴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十、本設置要點提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