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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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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兼委員):秘書。
(二)當然委員:戒護科長、教化科長、女監主任。
(三)非當然委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聘任 7  名,每次
      5 人出席),非當然委員為無給職,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1,200
      元,費用由本監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四)列席人員:教區教誨師、科員、場舍主管、夜勤值勤人員(含值班
      科員、中央台主任管理員及場舍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