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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7
七、申訴之收容人,應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訴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由個人提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