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 。
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 指導。
會計室或會計員掌理分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統計室或統計員掌理分署統計事項。
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