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
(一)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二年,成員包括典獄長指派本監代表
四人及委聘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共同組成,以確保審議之
公正及客觀性,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委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並
由典獄長指定代表本監之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及召集人。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因故出缺時,應另行聘任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因申訴案件之性質,本會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列席,以備諮詢。
(二)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其審議之
決定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
式為之,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如表決同票數時,取決
於主席。
(三)本會委員於申訴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迴避
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申訴人於案件開始審議前,得列舉其原因事實申請委員迴避,此項
申請由本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