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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收容人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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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申訴程序
(一)申訴人不服申訴之審議決定,得於收受審議決定通知書之翌日起十
      日內,向監督機關提起再申訴。
(二)再申訴應填具再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再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後,交由本監陳報監督機關:
      1.再申訴人之姓名。
      2.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3.接獲審議決定通知日期。
      4.再申訴理由。
      5.再申訴年、月、日。
(三)申訴及再申訴之審議決定書分別以監獄或監督機關名義行之,並送
      達於申訴或再申訴人。
(四)申訴之審議決定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即為確定:
      1.申訴人於審議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者。
      2.監督機關同意本監之審議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