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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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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及本作業流程辦理。
二、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或以言詞為之,並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具體陳述事項。
三、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其至為民服務中心,由為民服務中心瞭解
    其陳情事項後,通知研考科派員受理。
四、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問
    題。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予以說明;複雜不明者,得請
    其另行以書面陳情。
五、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本署收受書面之
    陳情案件,由政風室受理。
六、本署受理、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
    分案室應先查詢前案資料附卷,陳請檢察長核示。
七、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分由負責督導被陳情人業務之主任檢察官
    或科室主管辦理。
八、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合情原則,妥速處理,於三
    十日內查明函復陳情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結,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
    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九、辦理人民陳情案件,必要時,得調取相關資料、訪談相關人員,或會
    請相關科室或人員表示意見,以查明陳訴事實,妥適處理。
十、人民陳情之案件,尚未偵查終結者,應妥慎處理,避免影響承辦檢察
    官之偵查。如陳情人檢附之資料,足認有違失之疑慮,應適切提醒被
    陳情人。
十一、人民來函陳情時,應先就陳情函為書面審核,資料已完備者,應逕
      行函復。資料尚未完備者,得函請陳情人提供具體資料,或自行調
      查必要資料後,再行函復。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事涉其他機關者,得斟酌情形函移該機關辦理,函
      復陳情人逕向該主管機關請求或函復陳情人本署並無該項職掌。
十三、人民陳情內容具真實姓名、欠缺具體事由或其陳情內容有語焉不詳
      、無理謾罵等情形時,得逕存參或存查;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
      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或就非本署主管事項,以同一事由分向各
      機關陳情者,亦同。
十四、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
      刑事補償)或被害人補償者,應告知陳情人,使其知悉。
十五、人民之陳情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對陳
      情人之姓名亦應保密,非有具體事證,不逕行查詢被陳訴人。
十六、人民陳情案件,案情複雜者,得報請檢察長核交本署陳情請願疏處
      群眾究發事件處理小組,先行討論研議處理方式。
十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查明承辦人確有違法失職者,得視其情節,
      報請檢察長酌情處理。陳訴人意圖挾嫌誣告或有其他不法情事,得
      報請檢察長分案偵辦。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依據
      ,函復陳情人。上級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除函示副知外,並
      應副知來函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