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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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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或以言詞為之,並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具體陳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