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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2
二、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或以言詞為之,並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具體陳述事項。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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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或以言詞為之,並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具體陳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