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輝文字第 1 001000476 號函訂定全文 18 點;並自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宏文字第 10710 002740 號函修正名稱;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新名 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