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部長聘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就
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檢察司指派之代表。
(二)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推薦之機關人員。
(三)審計部推薦之機關人員。
(四)法律、財經、工程、醫療、建築管理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有關
機關推薦之機關人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全體委
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委員任職機關異動者,應另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
聘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