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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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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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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廉政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
    如下:
(一)評議本署存查列參情資,並就其處理情形及時程提供諮詢及建議。
(二)關於本署業務稽核清查之執行,提供諮詢及建議。
(三)關於本署偵辦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情形,得依本署業務需要,分析
      其無罪理由,並就爾後相類似案件之偵查作為提供諮詢及建議。
(四)因應本署業務需要,對於其他廉政事項提供諮詢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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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部長聘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就
    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或其指派之代表。
(二)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
(三)審計部指派之代表。
(四)法律、財經、工程、醫療、建築管理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有關
      機關代表。
(五)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全體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之,其繼任者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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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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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隨
    時召開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不克親自出席者,得
    提出書面意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或報
    告。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
    親、同財共居家屬或服務機關(構)之案(事)件,或有其他具體事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或決議。
    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受邀單位或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
    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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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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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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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署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