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部長聘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就
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或其指派之代表。
(二)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
(三)審計部指派之代表。
(四)法律、財經、工程、醫療、建築管理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有關
機關代表。
(五)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全體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之,其繼任者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