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防止夾藏、夾帶或摻雜違禁品,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及維護監獄紀
律,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應經檢查,其種類、數量及送入處理之原則
,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及水果為限,每次不得
逾二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康之飲食,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
或未經煮熟之食物)。
(二)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例如:
1.茶葉、茶包。
2.結晶狀或粉狀食物(如鹽、糖、奶精、咖啡、調味料等)。
3.流質、勾芡、冰凍及未煮熟之食物(如菜湯、飲料、果凍、布丁
、仙草、生魚片、沙拉、涼麵…等)。
4.魚、肉、海鮮及蔬菜類食物未經切、剁、去殼處理者。但由送入
者切片、切段、剁塊、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堅果類食品未去殼者(如花生、瓜子、開心果等),但由送入者
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6.未經去除包裹物及未切開、撥開之米、麥類製品(如粽子、米糕
、蔥油餅、蛋餅、米腸、壽司、春捲、餡餅...等),但由送入
者去除包裹物及切開、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7.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8.水果經切開、撥開或去殼後,可准予送入。(如蘋果、梨子、橘
子、柚子、芭樂…等)其水果種子過大者應予以先行去除(如榴
槤、芒果)。
9.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
再食用」之食物。
10.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職員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如
:麵包、包子、肉丸、燒賣、水餃、蛋糕及附有包裝之食物…等
)
(三)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
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四)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柺杖、眼鏡等,眼鏡以塑膠鏡框及安
全鏡片為原則),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
窗口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