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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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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因員工之需求,得由總務科簽核後變更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之使
    用。
二、本所宿舍有空置時,由總務科通知各科室統一辦理申請作業,但為照
    顧女性同仁,得予優先借住單身宿舍;為應實際管理需要,得由總務
    科簽核後調配宿舍。
三、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一)及積點表(如附件二)。
    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配點之多寡依序核配
    宿舍。配點相同且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計點標準:依照本所職務宿舍計點標準積點表辦理。
五、機關編制內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但依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檢
      義字第七四八六號函規定「……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服務機關
      學校非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經服務機關學校首長核准繼續
      借住」者,不在此限。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
六、依規定借用職務宿舍,應辦理借用手續,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
    並辦妥公證手續,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
    因機關管理需要,須調配同仁已借住之宿舍,得由總務科簽核後調配
    ,借住人不得拒絕。而重新訂定契約所生之公證費用,由機關負擔。
七、借用人應妥善維護管理借用宿舍,如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
    繕申請單(如附件四),送總務科核辦。
八、借住人應妥為維護宿舍,並維持環境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
    管理人責任招致本所財物之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九、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或其他易燃物品
    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之財物損失,
    借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十、宿舍與周遭環境之安全及衛生,由總務科定期派員巡查,並做成巡查
    紀錄(如附件五及六)陳核。
十一、其他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