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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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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編制內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但依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檢
      義字第七四八六號函規定「……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服務機關
      學校非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經服務機關學校首長核准繼續
      借住」者,不在此限。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