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機關編制內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但依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檢 義字第七四八六號函規定「……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服務機關 學校非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經服務機關學校首長核准繼續 借住」者,不在此限。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