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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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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宿舍分類為: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兩類。單房間職
    務宿舍計五戶(十六間);多房間職務宿舍計九戶,合計十四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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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宿舍有空置時,由總務科通知各科室統一辦理申請作業,但為照
    顧女性同仁,得予優先借住單身宿舍;為應實際管理需要,得由總務
    科簽核後調配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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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一)及積點表(如附件二),並依積
    點之高低,決定分配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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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點標準:依照本所職務宿舍計點標準積點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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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編制內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但依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檢
      義字第七四八六號函規定「……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服務機關
      學校非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經服務機關學校首長核准繼續
      借住」者,不在此限。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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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規定借用職務宿舍,應辦理借用手續,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
    並辦妥公證手續,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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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人應妥善維護管理借用宿舍,如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
    繕申請單(如附件四),送總務科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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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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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