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
    科)為期受訓人員實施自我教育,從而啟發自動自發自治之精神,培
    養互助互尊互愛之美德,舉辦生活教育座談會。
二、方式:
(一)座談會主要內容分為受訓人員心得與建議事項二部份,受訓人員發
      言務須把握有益於團體生活與有助於學業進步等原則。
(二)座談會主席、記錄等相關人員由教輔人員指定之。
(三)相關組室得列席指導。
(四)座談會程序如下:
      1.宣布開會。
      2.主席報告。
      3.教輔人員提示。
      4.學習心得。
      5.建議事項。
      6.主席結論。
      7.長官講評。
      8.散會。
三、要領:
(一)受訓人員發表學習心得、提出建議事項時,均應心平氣和、坦白真
      誠,並須破除成見,不得惡意攻訐。
(二)教輔人員應設法了解受訓人員,發掘問題,並給予適當指導。
四、作法:
(一)列入各四週以上班期課程,訂定舉辦之時間地點。
(二)檢討與建議內容應針對生活教育之範圍,列舉具體事實,坦誠地提
      供積極意見,避免消極空泛言論。
(三)以受訓人員自由發言為原則,必要時得按學號依次普遍發言。
(四)如有重要或有價值之意見未能陳述完畢,得以書面補充之。
(五)如遇重大問題,難以解釋時應專案報請上級答覆。
(六)紀錄應於會後儘速將資料整理完畢,送本署人力培育科層轉。